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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字〔2003〕17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关于党政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审核人:

校党字〔2003〕17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关于党政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党政各处级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加强对党政处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处级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将《西北工业大学关于党政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干部群众中广泛宣传并认真执行。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关于党政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关于党政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处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处级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国防科工委等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党政处级干部是指我校担任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副处级干部。

第三条 党政处级干部应对以下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与国外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买汽车等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学校组织汇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于报告的内容,一般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事发生后一个月之内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后),向组织报告个人的重大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补报原因。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第六条 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提交书面报告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请示党委同意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提议召开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处级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汇报。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汇报一次处级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政处级干部都要如实并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于不按照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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