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03〕4号
关于给张宇文同志恢复党员权利的报告的批复
航海工程学院党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给张宇文同志恢复党员权利的报告"已收悉。经2003年2月28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张宇文同志按期(2003年1月17日)恢复党员权利。
特此批复。
二○○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