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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字〔2002〕23号-关于印发《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西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核人:

校党字〔2002〕23号

关于印发《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西北工业大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党、政各处级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学校对《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西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西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

西 北 工 业 大 学

二○○二年六月六日

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西北工业大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产业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抓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组织协调责任。

(二)宣传、贯彻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决定和要求,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考核;建立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对拟任处级干部做出廉政鉴定。

(五)协助党委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六)接待、处理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重要违纪案件。发现校党委、党委常委及校级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七)进行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纠正不正之风。

第七条院(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校党委、行政、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做到要求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位,有检查,有总结。

(三)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政纪教育。

(四)调查处理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委、监察处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负责抓好本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六)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八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传达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协助党委、行政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阅处重要来信来访,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校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六)负责组织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传达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协助纪委书记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措施。

(四)组织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阅处重要来信来访,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对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和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六)组织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院(系)、职能处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提出具体的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调查处理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委、监察处报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

(五)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 积极协助和支持纪委、监察处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院(系)、处级单位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党政一把手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向本单位党政一把手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五)协助纪委、监察处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院(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与院(系)、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党政办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组织部部长和党政办主任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党政各处级单位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校党委和纪委、监察处。

第十三条考核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有关规定,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二)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中应写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考核领导小组可采取听汇报、座谈、查阅有关资料、抽查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各单位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平时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或进行整顿和调整的组织处理:

(一)对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对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防范措施,不注重治理腐败,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

(三)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纪案件,不配合调查的;

(五)不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发展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改组或解散的组织处理,同时给予领导班子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把手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的组织处理,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的;

(二)对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不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

(四)对下属干部管理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五)听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影响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六)提拔、任用干部存在不正之风的;

(七)不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一) 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腐败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对配偶、子女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及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在重大科研、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协调、验收工作中,违反有关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对办案人、举报(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包庇、纵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认错态度好,并认真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知情不报、压案不查,对存在问题予以庇护的;

(三)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在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案件的。

第二十四条对被追究责任者,给予诫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给予免职处理的,取消当年晋职资格;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实施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纪委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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