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校纪委全委会(以下简称校纪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切实履行校纪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 校纪委会议事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议事决策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 坚持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1. 讨论制定贯彻执行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2. 讨论审定校纪委的工作计划、总结。
3. 审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制度。
4. 研究分析全校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这些方面重大问题的意见。
5. 讨论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出决定的重大问题。
6. 讨论、审核对党员表彰、处分的报告,提出审理意见。
7. 讨论校纪委会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8. 讨论党委提出的应由校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以及纪委书记和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校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议事决策程序与规则
1. 校纪委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 提交校纪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书记审定。会期确定后,一般应在会前2天通知各委员。对于重大问题和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在校纪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再提交校纪委会讨论。
3. 会议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代为主持)主持,校纪委会讨论决定问题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校纪委会议时,需会前请假。
4. 校纪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经纪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人员同意通过。决定对党员处分要审慎研究,逐个讨论、表决。意见基本一致的可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不同看法的进行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
5.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请求裁决。
6. 校纪委会议会务工作人员由纪委办公室派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校纪委会议原始记录归档。查阅原始记录要由纪委书记批准。校纪委会议纪要由纪委副书记审核、纪委书记签发。校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予以落实,纪委办公室及时做好纪委落实工作的相关协调和落实情况的汇报工作。
四、议事决策纪律
1. 校纪委会议事,若某议案涉及到纪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2. 校纪委会在讨论问题时要讲真话、实话,要敢于发表意见,一旦集体作出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或各行其是。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的,可向纪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纪委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3. 校纪委会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