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招标监督工作,规范招标行为,落实惩防体系要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管理的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护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申诉、举报和批评权。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分管监察工作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监察处负责实施招标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处可邀请校内有关单位人员参与监督。监察处对学校招标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但不参加具体评标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二)督促制定和完善招标管理制度;
(三)对招标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参加招标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遵守学校招标文件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与对招标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招标监督工作可采取全程监督和重点抽查等方式,主要加强对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正确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涉及招标工作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监察处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向监察处通报相关招标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监察处组织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单项招标项目的监督工作自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接受招标委托书并发布招标公告时起,至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办理中标通知书后结束。
第九条 招标工作的监督内容及程序
(一)招标公告是否在学校规定的媒介发布;
(二)入围单位或被邀请单位是否按学校文件规定,经过招标领导小组的资格预审后确定;
(三)入围单位是否在学校规定的媒介公示;
(四)开标时,投标单位代表是否按规定对投标函等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
(五)评标专家是否按学校文件规定的程序、办法并在监察处的监督下产生;
(六)评标程序是否按学校文件规定执行,评委会是否形成评标纪要并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七)招标领导小组是否按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确定;
(八)中标结果是否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示;
(九)不招标项目是否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它采购方式的,是否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第十条 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应在每一项目招标完成后,将本文第九条的九项监督内容整理备案待查。
第十一条 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在项目招标及执行过程中,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备案:
(一)项目招标的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投标入围单位等内容,应在开标前报监察处备案。(见附件1)
(二)评标及中标情况应在合同签订前报监察处备案。(见附件2)
(三)不招标项目的审批应在合同签订前报监察处备案。(见附件3)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委托学校招标的项目不得以分解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监督的;
(二)非法干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密或串通作弊的;
(五)其他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
第十四条 参与招标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开标前情况备案表
2.评标、中标情况备案表
3.不招标审批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