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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监字[2015]163号-关于对龙晓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
  审核人:

校监字〔2015〕163号

龙晓明,男,1954年2月生,山东省莱阳市人,群众,学校科技产业集团职工,副研究员。

1990年3月,学校派遣龙晓明到深圳建立实体公司,1994年6月,学校投资参股的深圳市星帝电子有限公司成立。龙晓明时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2004年2月,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龙晓明代表学校参与深圳市星帝电子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期间,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不能说明公司资产去向,也未能提供公司的任何相关资料,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对此,龙晓明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

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经2015年5月28日监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决定给予龙晓明同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

西北工业大学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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