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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图书馆党支部原书记。2016年3月至7月,他先后6次在某烟酒公司购买高档酒用于公务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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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陈某经过该图书馆馆长符某同意,虚开金额为6000元的“电影宣传费”发票在图书馆报销,冲抵部分酒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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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该区纪委收到有关问题线索并进行核查。审查过程中,陈某与符某采取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对抗组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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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符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