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文件,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机关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二章 接待规范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根据宾客来校目的等情况,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以下重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席: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庆典等仪式活动;
(三)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以上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相关二级单位牵头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七条 接待住宿优先安排在校内宾馆,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来校出差人员住宿费由其自理,参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西安市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食堂等餐厅。
接待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一般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警车。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追加,遇特殊情况,按学校追加经费程序报批后列支。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接待支出。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五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决算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按年度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会同纪委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经费开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外宾接待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