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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管理办法
  审核人: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采购活动,健全我校招投标采购诚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不良行为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采购活动,健全我校招投标采购诚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采购方式中对投标人或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我校范围内从事招投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在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采购、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校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扰乱招投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包括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和参加我校其他采购方式的供应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投标人不良行为进行最终认定,做出处理决定,并对不良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投标人不良行为,提请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认定和处理,并依据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处理意见建立学校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发现投标人不良行为后,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中心。

第八条 招标中心应当与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参与对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对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进行监督。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取证。不良行为事实确凿的,由招标中心直接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议。需要取证的,由纪委监察处和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投标人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认定。由招标中心或调查小组将不良行为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做出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意见。

(三)记录。招标中心按照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将投标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投标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部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通报(含网上通报)为依据,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后,直接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设置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可以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的必要性合格条件。

第四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范围和处罚

第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并处其在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招标投标活动:

(一)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取消其二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

2、涂改、盗用、伪造、变造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证件、公章、图章、签名、票据等;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虚假业绩;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信息;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取消其二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公章、单位名称等内容为其他投标人的;

8、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人在供货、安装、施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及不按国家相关规范施工产生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供货与安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行政使用手续的,或拒不在学校登记备案的;

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3、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安装、校验、调试的;

4、学校或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调查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一经查实,终身禁止其参与我校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终身禁止其参与我校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诚实守信,并不得随意干扰招投标工作。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不良行为记分:

1、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单位记5分;

2、假冒他人签字,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单位记5分;

3、拒绝、阻挠或者不配合我校对其进行考察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单位记5分;

4、干扰开标现场秩序,造成开标会议混乱、延迟或中断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单位记10分;

5、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单位记10分;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单位记10分;

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单位记10分;

8、故意捏造事实虚假投诉,一经查实,单位记10分;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单位记5分~15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时,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2年内合计达15分以上时,取消其二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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