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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字〔2017〕12号 西北工业大学监督执纪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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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学校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监督执纪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学校监督执纪工作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四条 学校监督执纪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监督执纪、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学校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检组织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

第七条 学校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学校纪委受理和审查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问题。

(二)学校纪委收到反映学校党委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必须报告上级纪检组织,由上一级纪检组织受理和审查。

(三)对党的组织关系已转出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在学校党委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学校纪委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党的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学校纪委根据权限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也可转由二级党委(党总支)对其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或转由相关单位调查核实。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学校纪委应当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学校纪委办公室成立信访工作组,有必要时可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题研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形成集体决策机制。

第十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等职能;要加强分析研判,提出改进措施,每年年终形成专题报告,报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应当加强对校内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纪委的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办公室归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问题线索管理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人员、事件的实际情况分类摘要后呈批:

(一)反映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按程序报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后办理。

(二)反映学校各级党支部、副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程序报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办理。

(三)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

(四)对已办结的重复信访举报,经核对并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予以了结;正在办理的,按程序报批后一并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对举报件反映的问题不够清晰的,经学校纪委副书记批准,问题线索管理人员可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组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对以下问题线索应优先处理、快查快办:

(一)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二)实名举报的;

(三)师生反映强烈的;

(四)干部选任期间被举报的;

(五)巡视组、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

(六)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

(七)被反映人有可能潜逃、串供、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的;

(八)其他需要紧急办理的。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按规定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九条谈话函询是指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或可信度不高,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采取与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发函要求其进行说明的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人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谈话由学校纪委相关负责人或指定的纪检干部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进行。

第二十二条 谈话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对谈话中未讲清楚的问题,可责成被谈话人在谈话后进一步做出书面说明,谈话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进行谈话。

第二十三条 函询应当以学校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经其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由本人送交学校纪委办公室。对于可核实的问题线索,被函询人所在党委(党总支)要进行核实。

被函询人为各党委(党总支)书记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各党委(党总支)书记的,应当直接送交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谈话组或函询组撰写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经信访工作组讨论后,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五条 以上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向本人及其所在党委(党总支)反馈。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六条 初步核实是指掌握反映相关党组织或党员违纪的问题线索具有存在的可能,具有可调查性,可能构成违纪,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受理审批手续。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成立核查组。核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由学校纪委副书记从纪检干部中分派指定。需要借调有关人员参加核查组的,须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应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初步核实方案至少应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方法、步骤和拟采取的措施,安全预案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核查组应当提出建议,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统一办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条 核查组开展的初步核实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第三十一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核查组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经信访工作组讨论后,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被核查人为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应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三十二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由信访工作组研究提出意见,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立案审查后,应当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立案审查决定书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书记通报,涉及八级以上领导人员的同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审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的任务、范围、目标;

(二)人员的分工及职责;

(三)审查的方法、步骤及主要措施;

(四)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校外单位协助审查的工作方案;

(五)安全预案,并明确责任人;

(六)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立案审查工作由审查组实施。审查组人员不少于2人,由学校纪委副书记从纪检干部中分派指定,并确定一人担任组长。需要借调有关人员参加审查组的,须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三十七条 审查过程中的审查谈话方案、外查具体方案、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由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批。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三十八条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纪检组织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九条 需要提请上级机关协助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统一办理手续。审查组应当按照上级机关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审查,不得擅自扩大和延长。

第四十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审查组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等,应当以学校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主。

第四十一条 执行外查取证事项的,审查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取证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审查组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审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第四十三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做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并由审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查报告经信访工作组讨论,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四十五条 审理是指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工作要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七条 审理工作由审理组实施。审理组人员不少于2人,由学校纪委副书记从纪检干部中分派指定。经学校纪委副书记批准,审理组人员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理工作应当自审查组移交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学校纪委全委会审议。

涉及学校党委委员(不含局级及以上干部)、纪委委员(不含局级干部)纪律处分的审理报告,应当同上级纪检组织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涉及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现任副处级干部的审理报告,应当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总支)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报告批准后,学校纪委办公室将有关材料移交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总支),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讨论研究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纪委,由学校纪委批准并做出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涉及六级以上领导人员的处分建议须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总支),涉及八级以上领导人员的处分决定同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总支)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党员本人,组织受处分党员所党支部在30日内向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党委或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研究决定后成立复查组。

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或者召开学校纪委全委会研究决定,做出复议复查决定,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审批。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五十三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的,学校纪委办公室协助办理相关事宜,并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 监督执纪审查人员存在违规违纪办案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督执纪审查人员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体育365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原《西北工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校纪字〔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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