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人员(含七级、八级领导人员)的问责管理。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党政领导人员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并能及时纠错改正的,免除责任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抓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纪依规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依规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比较突出的;
(四)违反“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其他给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师生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七条 二级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按照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用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对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学校党委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人员,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人员的问责,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履行本规定
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党委组织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学校党委根据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者党委组织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学校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学校党委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学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
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形成《西北工业大学党政领导人员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人员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草拟,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党政领导人员问责决定书》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作出的问责决定,一般应向全校公开;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党委组织部将被问责党政领导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人员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