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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转字〔2017〕67号-西北工业大学监督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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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监督监察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稳定发展,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依法治校能力,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北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监督监察工作是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学校党委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从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三条监督监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总体布局和学校发展目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第四条 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必须依规依纪进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法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要惩戒监督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又要保护监督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监督监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工作

第五条监督工作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六条逐步建立学校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委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七条监督对象包括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的工作部门,下一级党组织,全体干部和党员。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 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 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原则情况;

(四)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 领导学校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 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 对党委委员,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 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党委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四条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校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 加强对监督对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 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纪委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十六条 纪委要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十七条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纪委要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师生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对职责范围内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违纪违法的事实。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师生员工民主监督作用,发挥教师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主动接受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公开,拓宽监督渠道,共同推进学校监督工作开展。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西北工业大学党政领导人员问责工作实施细则》(校办转字〔2017〕3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监察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统筹负责全校监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察对象主要是学校二级单位,以及学校任命和聘任的领导人员、教师及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察;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二)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申诉。

(三)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 完成上级单位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以下事项:

(一) 制度建设及执行;

(二) 人员招聘、职称评聘;

(三) 采购招标;

(四) 招生录取;

(五) 工程建设;

(六) 财务管理(含教育收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

(七) 资产管理;

(八) 校办产业;

(九) 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可以对其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不到位,需要予以督促的;

(三) 给学校利益和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条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改正,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 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六) 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七) 报复陷害监察工作人员和检举人员;

(八)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西北工业大学党政领导人员问责工作实施细则》(校办转字〔2017〕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做出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监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对监察对象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受理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四章 监督监察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监督监察的方式主要是:

(一) 召开、参加、列席有关会议;

(二) 调阅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开展谈话,进行走访调研,实地监督监察等;

(三)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监察工作;

(四) 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监察方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监察工作可依据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对有关事项开展监督监察:

(一) 事前监督监察。对监督监察事项启动前的重要节点和内容进行前期监督监察。

(二) 事中监督监察。对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监察。

(三) 事后监督监察。倒查权力行使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重点是强化事前监督监察,发挥监督监察的预警作用。

第三十六条监督监察事项的实施程序是:

(一) 制定监督监察工作方案;

(二) 针对不同监督监察事项,依据方案实施监督监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监察对象提前发送《监督监察通知书》;

(三) 汇总监督监察情况,形成监督记录单或监察报告,并听取被监督监察单位的意见;

(四) 视情况提出监督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五) 督促被监督监察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实施监督监察事项或者调查监督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监督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 要求监督监察对象就监督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 责令监督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嫌疑的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五) 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开展监督监察工作。

第五章 监督监察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别运用好监督监察结果。

第三十九条监督监察结果通过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群例会等形式进行通报,按规定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组织部、人事处要把监督监察结果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任用和教育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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